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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被老師收了,老師翻看學生手機內容~

如果這個老師看了妳的短信,並已使妳的名譽受到損壞.妳可以到教育局去告這名老師侵犯他人隱私,因為:我國關於隱私權的立法相對滯後,理論研究同國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雖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屬隱私權的範疇,但沒有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即使《民法通則》,也沒有直接提出隱私權的條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時,根據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急迫需要,采納學者主張,采用變通方法,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他人名譽權。”由此可見,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範圍進行類推保護的。

侵害隱私權的客體包括:1.身體秘密。指身體隱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體重、健康狀況、身體缺陷等。2.私人空間。即個人住宅及周圍居住環境、私人專用箱包、日記等。3.個人事實。指個人生活經歷、生活習慣、性格愛好、社會關系、學歷、婚戀狀況、家庭住址、電話、收入情況等。4.私人生活。指壹切與社會無關的個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這表現出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的趨勢。

所以,妳完全有資格把老師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