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幫助境外詐騙團夥“跑分”洗錢。
“跑分”是指通過銀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賬戶,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團夥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例如提供或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為洗錢團夥進行代收款服務,賺取傭金。
2.為詐騙團夥非法獲取並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號、“解封”封禁賬號
例如通過非法手段批量註冊、收購某交友App賬號、賣給或出租給境外詐騙團夥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
3.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的相關服務
即大量收購辦理實名電話卡,為犯罪團夥提供接收短信驗證碼的相關“服務”。通過“接碼”,犯罪團夥可以短時間內大量註冊社交App賬號,從而進行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
4.提供或操作“GOIP”“貓池”“多卡寶”等通信設備,為電詐團夥搭建遠程“機房”
例如通過網絡與境外詐騙團夥取得聯系,按照對方指導購買相關設備進行操作,在國內架設起境外電話轉接“機房”,幫助境外團夥實施電信詐騙並賺取傭金。
5.利用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為電詐團夥推廣引流
例如與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團夥勾連,利用招聘網站、電子郵箱、社交軟件等平臺為詐騙團夥發送兼職刷單、投資理財等虛假信息,誘導受害者與詐騙團夥聯系,供詐騙團夥實施詐騙。
可能涉及幫信罪:
1.出售或出借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號等幫助犯罪分子進行支付結算,收取傭金。
2.幫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即使沒有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但是拉人的行為已經屬於幫助行為。
3.幫人刷單走流水,“跑分”洗錢等。
4.為犯罪集團提供開發軟件、技術支持等
幫信罪,簡單來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guang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tu刑或者ju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