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如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結案通知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執行完畢結案通知書應載明的內容:執行實施案件案號;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執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內容或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內容以及實際履行完畢的內容。結案通知書主文表述為: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本案的執行內容,現本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司法判決是法官書寫的具有很強法律性的專業性文書,是法院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壹般的社會評論,法官要用專業知識在司法判決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司法審判是各種紛爭的最終解決方式,這就要求法官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對於各種紛爭,不論其為宏觀或微觀,亦不論其為抽象或具體,都要運用法言法語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如此,才能將社會性、經濟性甚至是政治性紛爭在司法判決中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通過司法來裁斷。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會應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會將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乃至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術語或概念進行表達,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運用法律術語者則不配為法官。當然,司法判決中法言法語的應用以社會普通公眾的理解認知為限度,超越此限則是司法判決領域法律性極端化的表現,反而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度產生消極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