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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投資不良資產賺錢

(壹)投資債權(包)之前的工作

1、 在購買前盡調

投資債權(包)前會從銀行,拍賣行等機構那裏得到壹些債權(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債務地域,債務主體,債權法律狀態,債務本息等。對包裏壹些價值較大的債權,賣方為吸引購買者投資有時也會列出該筆債權的亮點:債務涉及的債務主體工商信息,擁有的資產等等情況供投資者參考。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拿到這些信息後進行初次盡調,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獲取成本較低的方式,網搜:工商信用網、法院被執行人查詢網......等了解債務主體情況,資產情況。對有人脈關系的也會詢問相關人。對於提供債權亮點的有時也會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稅務局,法院等機構核實相關信息。甚至會實地去債務人辦公所在地,工廠.....找工人,周邊居民等了解情況。

2 、購買前閱卷(合同,判決書等)評估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匯總後對包進行評估,選出最有價值的幾筆或者十幾筆債權(壹般是本金較大的債權),結合自身資源,按照過往經驗計算投入與產出,是否有投資的價值。如果有,會與賣方簽訂購買意向函,然後就可以去賣方那裏閱卷:即該債權當時的貸款合同、法律文書等。閱卷後再次對收集的信息匯總(收集信息方式後邊詳細見後實質處置階段),對資產包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投資購買。如果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付款買包,移交卷宗。

通常壹個資產包裏有幾筆相對較好的債權,比如資產較充足,或者債務人經營中,或者法律狀態明朗....支撐整個資產包的價值,加上其他已破產企業的債權等,各占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資產包定價也隨之確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賣方保管也可是買方保管,或者第三方托管,雙方協商處理。涉及國有資產卷宗原件保管有相關規定,具體參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壹次付清。通常是競買,也有少數協議轉讓,參看其他競標標的的方式,情況類似,圍標等等,過程不表。

(二)買債權(包)之後,進入實質處置階段

在確定購買之前也已經展開處置不良。除了重復買債權之前的的壹些手段外,更加細致的進行信息收集,當然購買債權(包)之前的盡調閱卷評估也會使用這些手段,並按照:編號,項目負責人,債務人,擔保人(保證人),本金,利息,所屬地區,法律狀態,訴訟時間,執行時間,銀行及經辦人,法院及經辦人,資產亮點,項目進展欄目等建立資產包信息庫。通常買包之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在內部進行項目具體到人負責,持續跟進:

1、盡可能找到涉及債權的所有人:債務主體的董事,管理人,財務人員.......合同中的經辦人:銀行放貸人員,等等.......法律文書中當時的代理律師,出席人員,執行法官等.......當時拍賣資產的拍賣行,評估公司涉及人員等等。

2、去相關機構查詢,獲取更多債權信息:工商局調債務主體工商信息資料,去法院調判決書,執行書,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資產,去稅務局查稅務,去銀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財政部,國務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檢察院等機構對不良處置出的法律法規等.......以及“衍生機構”,比如拍賣行,評估公司等,有時他們也會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夠的信息,還原“故事”-----債務怎麽產生:是主體的經營問題,是當時結合銀行、法院做的假案,還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處置的資產;處置資產面臨法律或者其他障礙;如何解決,尋找法律、政策支撐等等。

3、找到資產以及解決方案後,資產管理公司動用壹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資源回現。處置方式視該筆債權以下:債務主體情況(經營中、正準備上市、歇業、改制、破產等,社會背景)、債務主體管理人員背景、資產情況(有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估值是否覆蓋本息等)、法律狀態(已訴、未訴、判決、執行、訴訟時效等)、當地司法環境、政策環境、造成社會影響......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所擁有的資源等具體情況而定。每筆債權的復雜情況,幾乎沒有兩個相同的債權處置解決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門談還錢:和解,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成本最低的方式。債權人直接上門找債務人,壹般不會成功,畢竟欠錢未還到這份上是壹種對立關系,有時可以通過中間人的方式達成和解。通常還會以債權人發催收函,稅務局,消防局等部門對其檢查,找新聞媒體曝光等輔助施壓,以及結合接下來的方式。

3.2 、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權人自己通過走法律程序清收:這種方式成本較高,是收益較大的債權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來施壓的手段,建立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當地的影響力。基於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識和處置經驗,自己動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壹般債務主體都是硬茬,這裏和司法系統機(法院, 檢察院,公安局等等)關接觸多點:有些可以恢復執行的恢復執行;有些還判決,走法院查封資產,判決執行;有些沒執行書的申請執行;該上訴的上訴,該追加的追加......遇到銀行債務人法院聯合起來做假案的訴訟,最能綜合體現壹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從業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轉的不良,壹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決。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難在於執行,以及在尋找、查封、執行資產過程中,很重要壹點就是避免走漏風聲,防止債務人提前轉移資產。實際上在整個不良的從購買前到完成回款歷程中都需要相關信息的保密。遇到債務人在經營中,有流動資產通常不會先上門談還錢,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執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體系內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是門技術活。這裏邊不深表,感興趣去網上查法院相關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個人認為這也是鑒定壹個從業者甚至資產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舉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以債權人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名義進行訴訟等法律行為,回收款項先打入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然後在轉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至於原因請去4裏面找相關法律法規。再比如:離婚案中,壹方不打算分財產,於是通過方式對外負債將財產轉移,不管是債務人轉移資產還是債權人處置不良資產均會使用這種類似的方式。

法院對不良資產案件是壹種擰巴態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間,法院可以拒絕接受啟動該類案件,也可以大力推進執行案件。加上地方企業大都也與當地司法、警務系統有關聯,處置起來難度較大。

還有這裏可能會涉及到不易變現的固定資產評估拍賣等,實際上購買這些法院拍賣資產的人後期會面臨壹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礙,比如債務人停留在房屋內不搬走;債務人的消失,有些手續無法辦理等。所以資產管理公司最喜歡遇到被執行人有流動資產:現金,股權這類,容易變現。

3.3 、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律師代理通過法律程序清收:這種方式成功案例並不多,更多是出於獲取相關信息,建立司法系統關系,擴大債權人在當地的影響力,對債務人試壓等目的。因為當地律師事務所,他們在當地有足夠的資源和信息,所以有時將案件代理給律師處置不良。大膽的律師會全風險代理,但通常律師不會這麽做。有時律師只是簡單作為債權人與法院之間的中間人,建立壹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墻”。

有時壹些資產管理公司也會把處置工作外包代理給壹些投資咨詢管理公司,咨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從司法系統,律師所裏出來的人,所用手段與本文闡述方式差不多。

3.4 、轉讓債權:也就是常見的投資方式:低買高賣,整包打折低價購買,通過尋找資產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轉手高於購買價賣掉。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足夠資源或者信息處置起來困難債權,會轉讓給對該債權熟悉的人或者能夠從債權獲得利益的新買家。至於轉讓價格和資產管理公司購買時方式方法壹樣,列出債權基本信息,資產亮點等等,既要保證自己的利潤同時也給新的買家留利潤空間。新買家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自己,律師,散戶購買者及其他購買者......

有些項目由於訴訟難度較大,拖的時間長,在立案後或者訴訟中或判決後或執行過程中......即會將債權轉讓給新買家,實現回現。

這裏提個案:比如壹些地方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壹直窮追不舍的通過各種方式要求還款,領導很頭疼,那麽有求於地方的第三方會很懂事的把該筆債權從資產管理公司手裏買過來。

轉讓的方式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買高賣躺著賺差價:比如銀行年底為修飾財務報告,在即將產生壞賬前將貸款打包托管給四大,銀行自己對此兜底,自己進行處置,年後再把貸款購買回來。這裏銀行僅是借四大的通道,達到自己降低壞賬率的目的。類似的地方政府也是這種操作手法。

3.5、 壹些債權也可能資產重組,債轉股等。因涉及到具體案例,不再進行展開表述。可以去法院網站網搜相關管理公司公開的判決書來研究。或者其他已公開的書籍等資料學習。

3.6、也有其他非投資性行為的方式。比如,用破產債權進行避稅;從銀行購買不良,對價獲得相應的貸款;銀行與銀行之間,即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購買不良來出表,保證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資性行為的處置方式。

3.7、也有壹直在努力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發理財產品。截至10月,之前有8支證券化產品,從結果上看,個人認為壹般,甚至不算嚴格意義的資產證券化。而隨著行業的發展,高層又在開始研究不良證券化的路徑。隨著網絡大熱,也在探索互聯網+方式,但本質沒多大區別。有提供不良信息平臺公司最後轉變為不良處置平臺公司,直接從事不良投資和管理。在第二版本(截至到11月19日已經更新第六版)寫完的半個月後,信達與阿裏巴巴就宣布的網絡銷售不良資產,在2014年初雙方就在醞釀此事,個人認為這更多是噱頭。華融跟隨信達,在12月份也與淘寶合作銷售。

傳統處理不良資產方式的核心是解決信息不對稱,找到能處置的資產:實物資產土地、房屋;有價值的虛擬資產股權應收賬款等等。進入存量期,不良資產處置急需尋找到創新的處置方式。

更多的情況是多種處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個別資產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不管那種方式,通常利息無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額收回(能收回的本金的通常銀行等機構自己的資管部就催收了)。整包來講,本金低於100萬的債權用來保證團隊運營現金流,100萬-1000萬的作為平攤買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礎的收益,1000萬本金的債權大多作為重點收益項目,資產包的重大溢價。

(三)、財務處理

這塊本該第四部分簡要列出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但問的人比較多,也就單獨放第三部分來說。

壹般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不良資產包時通常會新建立壹個幹凈的項目公司與之對應,而項目公司性質通常投資管理公司或者咨詢公司,這裏財務處理空間較大,可以是投資管理咨詢費,應收賬款,對外投資收益等等。壹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賬戶,甚至是個人賬戶,具體看債務人、債權人之間,以及法院之間如何溝通處理。走法律程序相關稅收參看第四部分中的法條。和解的話,正規的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開發票,這裏處理的會計方式可能相對來說空間較小,參看知乎上投資公司關於財務處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個人資產管理公司,操作空間是巨大的,甚至收據都不用開,個人收款。至於涉及避稅參看其他合理避稅,本質上沒多大區別。不良資產甚至被用來合法洗錢,所以主要是看投資者或者購買者出於什麽目的和能力,不良資產在這裏是個“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