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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法群發短信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對***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認定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而群發詐騙短信的行為,應以詐騙的***犯定罪。

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司法機關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重點打擊電信詐騙,對定罪量刑的標準、犯罪情節的認定,特別是對電信詐騙等新類型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