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司法機關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重點打擊電信詐騙,對定罪量刑的標準、犯罪情節的認定,特別是對電信詐騙等新類型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