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 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對於投案自首或者群眾扭送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查證,並在詢問筆錄中記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詢問同案的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證人,應當分別進行。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家庭主要成員、工作單位、文化程度等情況。違法嫌疑人為外國人的,首次詢問時還應當問明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及號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入境事由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在華關系人等情況。 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以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教師到場。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詢問聾啞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參加,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翻譯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詢問時,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證人請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辦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證人自行書寫。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證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的末頁上簽名。辦案人民警察收到書面材料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收到日期,並簽名。 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認真聽取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對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認真核查。詢問違法嫌疑人時,需要運用證據證實違法嫌疑人違法行為的,應當防止泄露調查工作秘密。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證人,可以到其單位、學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被侵害人或者證人前,應當了解被詢問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證人、違法嫌疑人之間的關系。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