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管理部門
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範經營秩序,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壹)應急管理部門 1.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權限和分級頒證的原則,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 2.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依法查處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5.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並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二)公安部門 1.負責煙花爆竹公***安全管理工作,頒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負責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確定運輸路線,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嚴格按照批復的運輸路線、行駛時間規範運輸; 2.依法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並加強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3.依法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對所屬運輸專用車輛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誌; 5.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單位廢棄的煙花爆竹; 6.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供銷部門 1.供銷部門為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 2.按照省應急管理部門規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布局的要求,確定批發企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規劃工作; 3.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經營;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面向社會開展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 1.負責對從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資質及其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爆炸品運輸”類別資格的核發; 2.依法監督管理道路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運輸企業資質保持和運輸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標。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登記註冊,辦理營業執照; 2.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中商標侵權、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 5.引導和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六)商務部門 配合相關部門整頓和規範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 (七)廣電部門 負責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同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八)通信管理部門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開展重大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九)城管部門 1.負責查處擅自占道經營、流動兜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2.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消防部門 負責指導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十壹)郵政管理部門 1.督促寄遞物流企業依法落實收寄驗視制度,依法查處寄遞煙花爆竹行為; 2.依法參加有關煙花爆竹寄遞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 嚴把項目準入和許可關,嚴禁煙花爆竹生產項目進入我省。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積極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等活動。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教育。 第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壹采購、統壹批發、歸口經營。由省供銷聯社規劃批發企業布局並確定批發企業,屬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為批發企業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並根據安全生產、社會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壹)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 (二)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三)本省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並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壹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批發企業布點應當符合省應急管理部門的布點規劃要求。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 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壹)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二)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期間開展經營活動。 (三)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總建築面積應當符合《煙花爆竹批發倉庫建設標準(二類)》(建標125-2009),且不得低於54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圍墻、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誌》(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識牌。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四)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範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必須具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配送車輛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配送車輛總數不少於10輛,應在重點市州、縣設有轉運配送點或機構,並有成熟的連鎖經營網絡體系。 (五)儲存倉庫實際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嚴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並實施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投入保障、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值班值守、倉庫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倉庫監控系統管理、事故報告與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並留存三年備查。 第十五條 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壹采購和配送。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費者銷售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經營者統壹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及時回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完的在保質期內的煙花爆竹產品。負責回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但已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向無監護人陪同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專店、專櫃店)經營應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設立,並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規定的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條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店(專店、專櫃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的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專櫃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平方米。 (二)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得超過300公斤,專櫃不得超過100公斤。專店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00箱、專櫃不得超過100箱。 (三)專櫃店使用面積小於10平方米的,儲存量不得超過20箱。 (四)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得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洞口相連;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得有人員留宿;不得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五)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煙花爆竹零售店采用臨時建築物時,應獨立設置。 (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築物內。 (七)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 (八)與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九)與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涵設施保持不少於50米的安全距離。 (十)與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保持不少於1.5倍桿高的安全距離。 (十壹)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得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設置在展覽會、展銷會、大型商店(場)、集貿市場。 (十二)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壹條 煙花爆竹(專店、專櫃店)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專店、專櫃店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二)張貼“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標誌。 (三)零售店使用面積不大於100平米時,至少配備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使用面積大於100平米時,至少配備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並分為2個設置點。 (四)儲存的煙花爆竹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五)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和由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六)零售店不得有明火,電氣線路不得有明接頭。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當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於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得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七)不得在經營場所現場周圍試放煙花爆竹。 (八)不得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安裝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煙花爆竹經營者對大量購買且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並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誌和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 的通知》(青安監〔2018〕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