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由所屬公司通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產,第壹個月正常支付工資;至於繼續停工的,第二個月工資的問題,此處沒有規定,但壹般是發放生活費。對於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廣東省的規定是“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