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知被告的時間
法院根據案件的種類不同,通知被告的時間也不同。例如行政案件:法院將會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之內,通知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則會在離開庭還有十天之前將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人的手上;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則法院將會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內通知被告。 《民事訴訟法》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其實立案之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後,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二、通知被告的形式
壹般來說,法院都是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不可能以電話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除非是壹些簡易審理的案件。對於其他的案件法院是禁止通過電話、短信的形式聯系被告的,而且通過傳票的方式通知也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 並且送達人要確保起訴狀的副本送到了被告的手上,如果被告無法簽收的,可以由其親屬代簽;如果被告是單位的,則由單位的法人簽收;如果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則由訴訟代理人簽收。三、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如果該案件為簡易審理的案件,則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告,並且自動視為已送達通知,如果被告沒有到法庭的,則法官作出缺席的決判,並且認為被告自動放棄辯護;如果該案件是以起訴狀的副本通知被告人的,並且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簽收的,則法院不能做缺席的判決。 如果開庭當天被告沒有到法庭的,法院是不會再通知被告的了,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決。但在壹般情況下,法院都會通過傳票的方式提前三日通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