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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懸賞公告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布的法律文書。公告後六十日期滿視為送達,受送達人逾期不出庭逾期不答辯要承擔行為不利後果。法院公告送達對被告的影響是:雖然沒有實際收到法律文書,但法院會視為已經收到,會受生效法律文書的約束、喪失了答辯、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

壹、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多少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多少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公告送達時為60天,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公告送達與采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壹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訴法對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壹般所在法庭的壹般做法是:1、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的,在該區域主要的公***場所采取張帖公告,若無法知道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通過省級以上的報紙公告。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親戚朋友聚居地張貼公告,或者采取報紙公告。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訴訟文書實際傳送給被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二、什麽情況才會被法院公布懸賞

法院發懸賞公告需要的條件其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懸賞申請。懸賞公告應當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等媒體平臺發布,也可以在執行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其他媒體平臺發布,並自願承擔發布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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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