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中國***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壹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