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是被執行人的,不會將妻子也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有在法院將妻子也追加為被執行人後,妻子才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對於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解除失信名單的方法有哪些
1、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解除;
2、失信人員被納入失信名單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可提前申請解除;
3、與申請人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義務者可提交撤銷申請;
4、等待自動解除,壹般期限為2年;
5、失信人員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消除失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