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短信平臺 - 電子郵件內容,從法律角度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還有QQ、手機短信等聊天記錄呢?

電子郵件內容,從法律角度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還有QQ、手機短信等聊天記錄呢?

妳所說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審查證據要審查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妳說的都是“電子證據”:具體來說,判斷某壹電子證據應否被許可采納,主要看它同待證事實是否有壹定的聯系、在形式上是否屬實以及其生成、取得等環節是否有重大違法;判斷被采納的那些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則主要看它在實質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如何。誠然,上述尺度並非同等的重要。鑒於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容易遭到攻擊、篡改且不易被發現,以及電子證據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對這種證據的真實性審查,無疑具有特別的意義。《民事訴訟法》規定:壹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壹切證據必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定表明任何證據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證屬實”。依此邏輯,電子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與其他證據壹樣成為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