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進壹步落實邳州市啟動突發公***衛生事件壹級響應、《邳州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各項措施,依法加強防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全體市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壹、全體市民必須依法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徐州、邳州出臺的疫情防控各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村或所屬企事業單位如實報告,主動配合完成健康申報、健康檢查和不少於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認定後納入失信名單,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近兩周內,有湖北省、浙江省溫州市等疫情重點地區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兩周內,曾接觸過來自湖北省、浙江省溫州市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的;
3.近兩周內,曾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同乘坐同壹密閉型公***交通工具的;
4.身邊有新冠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有多名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的;
5.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二、返邳人員在火車站、交通道口等場所必須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主動登記相關信息和接受隔離醫學觀察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違反規定的,將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湖北省及浙江省溫州市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不來邳;確需進入我市的,主動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2.其他疫情重點地區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暫緩來邳;確需進入我市的,主動接受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3.發熱人員壹律由120專車轉至發熱門診就診。經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或有其他診斷依據疑似病例必須接受隔離治療,其同行人員必須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對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有關部門認定後納入失信名單,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凡新冠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人、經調查確定的密切接觸者、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否則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納入失信名單。
1.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醫學觀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配合各卡口、檢查點檢測,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有關機構強制執行,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就診時應當如實告知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傳染病人接觸史等相關情況。故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收留或出租房屋給來自湖北、浙江溫州市等疫情較重地區人員應主動報告,不如實報告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所有來自外縣、區的人員三小時內應主動到村如實報告,若不報告壹經查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應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的防控措施。如發生逃離轉運車輛、隔離場所或者擅自接觸他人等違反防控措施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管控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體市民必須自覺遵守《邳州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各項規定。
在公***場所自覺戴口罩,不得集聚,不得組織聚集性活動,不得大規模操辦婚喪喜事;
不得銷售活禽,不得獵捕、銷售、食用野生動物;
不得編造涉及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傳播謠言;
不得利用疫情哄擡物價、惡意搶購,不得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並嚴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防疫義務。
違反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納入失信名單。五
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未經批準的公***場所,壹律關門暫停營業,經防疫工作人員告知關閉暫停營業後,發現仍然繼續開門營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並納入失信名單。
六、全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履職、主動擔責,做到依法依規、群防群治。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依法嚴格遵守各項疫情防控規定。違反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及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依紀從嚴處理,同時通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予以相應處理。
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