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都有明確規定,比如第二十五條:“經過初步核實,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2、談話函詢是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紅臉出汗的效果,決不能走過場。
3、自己不主動交代,等組織通過深入了解把問題核實清楚,那樣性質完全不同,就會是不壹樣的處理方式。
談話函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分析如下:
壹、存在問題
談話函詢是壹種新的監督執紀手段,也是當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四類問題線索處置中用得最多的壹種方式,目前,談話函詢工作理論研究較少,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諸多爭議,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壹)靠經驗排查,哪些問題線索作談話函詢處置難以精準把握
當前,市級以上紀委壹般由執紀監督部門承辦問題線索的排查,對什麽樣的對象,什麽樣的問題線索應當進行談話函詢,現行的規定中沒有給予明確定義。
《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不宜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的六類問題線索,采用排除法的方式規定了不能進行談話函詢處置的問題線索。
現實中談話函詢往往由承辦部門根據經驗進行分析研判以後提出意見,對比較籠統或難以查證核實的問題線索,大多用談話函詢的方式處置,現實中存在把握不精準的情況時常出現。
(二)輕描淡寫,談話函詢難以了解真實情況
談話談什麽,函詢問什麽,在實踐中還在進行探索。有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在不涉及具體問題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較為明確的指出、提醒,並要求對象進行說明。但是對於壹些較為具體的問題,在談話函詢過程中可能被對象輕描淡寫的帶過去
對壹些比較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對方可能會及時進行補救,談話函詢反而變相告訴了對方紀檢監察機關掌握了壹些什麽問題線索,導致後續的調查核實工作難以開展。現實中,很多被反映人談話回函中仍然存在對反映的問題避重就輕、答非所問,只談成績、談客觀因素,不談主觀、談具體問題等情況,導致談話函詢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同時,憑借函詢書面材料或者談話材料進行了結,過多依賴和相信被反映人,導致談話函詢的執紀手段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三)過程涉及工作人員眾多,案件保密度存在問題
談話函詢工作作為監督執紀工作的壹種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如紀檢監察機關處置線索的信訪、案管部門,發函通過辦公室發給被反映人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然後背書簽字後發回紀檢監察機關,這樣過多的經辦人員,難以保證在此過程中問題線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會導致問題線索擴散和談話函詢工作難以正常有效的開展。
如果通過談話函詢後轉為初步核實,案件辦理難度將大大增加。
(四)老好人思想突出,簽字背書流於形式
談話函詢的目的就是把紀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傳遞給談話函詢對象,從而恢復良好的黨內政治生態,保護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體現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在這壹過程中把被談話函詢黨委、紀委(紀檢組)的責任明確、擔當強化,形成齊抓***管、層層落實的良性循環,把“兩個責任”的壓力傳導下去。在談話函詢過程中要求被談話函詢對象在按照所列問題進行說明的同時,所在單位黨組織和紀委(紀檢組)必須認真進審核背書簽字,並按照時間要求回復紀委。
但實際工作中,背書簽字的黨組織負責人和紀委(紀檢組)負責人壹定程度上還存在“老好人”思想,覺得問題不是特別嚴重就能夠應付過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沒有認真對談話函詢對象的情況說明和證據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沒有切實發揮好黨委(黨組)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三十壹條接到對幹部壹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壹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