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是為減少個人客戶因發放工資等重復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業務服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的指引。2021年9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第壹條 為減少個人客戶因發放工資等重復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銀行為單位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單位委托,向單位員工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批量劃轉薪資的代理支付業務。本指引所稱薪資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績效、津貼補貼等。
第四條 鼓勵銀行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不得變相阻礙單位員工選擇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在跨行代發工資業務中,不增加個人負擔,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鼓勵銀行使用單位員工存量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接受單位發放的工資,不得因發放工資等原因強制要求單位員工在本銀行新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不得將開立個人工資賬戶作為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前提。第六條 銀行可通過與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薪資轉出賬戶、收費標準等具體事項,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鼓勵銀行減免跨行代發工資業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