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為兩部分:
1、垃圾短信的特點就是騷擾他人,影響他人生活的安寧。盡管這種行為並沒有造成財產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損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損害或者人格權的損害,因此,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2、此外,對於垃圾短信及其發送者來說,終端用戶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與之進行通信的,因此,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應該屬於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同時,個人信息作為隱私權的壹部分,是公民人格權的壹個方面,出賣他人資料和電話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違法行為。未經同意擅自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強迫接受服務行為。
綜上所述: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機用戶的安寧權、通信自由權、隱私權和消費自由權。這些短信騷擾他人,影響他人的生活安寧,侵犯了人格利益或人格權。同時,未經同意擅自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強迫接受服務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