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