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檢察院讓過去的原因問題:檢察院通知當事人過去的原因是案件已經到檢察院,即公安機關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下壹步程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檢察院讓當事人過去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準逮捕改變強制措施。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批準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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