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方當事人認為案件判決有錯誤,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個審查程序。接到再審申請書後,法院必須將申請書送達給另壹方當事人,向雙方當事人詢問了解案情,以便確定案件是否存在問題,是否需要進入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