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城管貼條了,該怎麽辦
昨天我的車子被貼條了,但我本人隨後就趕到停車場(城管還沒走),找執法人員理論可不可以當場取消掉,他說不行,已經當場傳到網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說妳把身份告訴他,他應該取消掉,我後來想想這種小事情沒必要,算了。為了100塊不至於。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來了(大學學的是法律),把裏面的各項條款都看了壹遍,並把城管執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來,得出了以下幾點:1、該執法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壹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註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2、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響應的解釋。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鐘,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執法人員的答復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經上網了",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鐘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3、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當場交付本當事人。該執法人員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直接張貼在車輛上的做法,只能適用於駕駛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都不在違章現場之下的情形,而對於當事人在執法人員離開之前及時趕到的情況不應適用。假設被其他人員剝去《違章停車通知單》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當事人無法收到《違章停車通知單》,豈不有可能剝奪了當事人的及時知情權和法定期限內申辯權、申請復議權和訴訟權?所以,該執法人員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4、該執法人員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該執法人員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違章停車通知單》,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今天上午我打電話給他們城管局(全程錄音),首先是他們指揮中心接的電話,指揮中心說這是法律問題,讓我打他們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條都拿出來說了壹遍,把那個法制員說傻了,他說會跟領導反映,並給了我具體管轄中隊的電話要求我打那個中隊的電話,中隊人員給我的答復是這個違章停車通知單不是他們開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電話給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釋當時執勤人員確實是沒有權力消除違章記錄,那我說貼了就壹定沒有辦法消掉嗎,他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執法人員可以再拍壹張回來上報指揮中心進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說當時執法人員並沒有告知我這些權利,只說上傳到網上就消不了,沒有提到補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沒辦法又幫我轉到信訪科,信訪科人員說我這個情況確實是違章了,但應該屬於人性化執法的範疇(現在廣大公安機關正在推行人性化執法和說理執法)可以協調解決罰款單,但是他要具體問壹下當時執法的人員情況是否屬實,讓我等他電話。下午兩點多的時候信訪科打來電話說我的單子被撤銷掉了。我晚上我拿著壹百塊錢去交話費去了。不過心裏很爽,從這件事情我總結出以後我在處警的時候壹定要留壹個心眼,做到規範執法,不留把柄。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