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律師函,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律師函是表明糾紛的壹方已經對妳們間的糾紛準備訴訟到法律的壹個提前告知。
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只是壹種警示。
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之後與對方協商壹下如何解決糾紛。
4、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問題,也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對律師函就不需要管了。
5、律師函是對方在起訴前的協商行為。
6、如果不履行律師函的話,對方可能會起訴到法院。
也就是說,律師函不是起訴書,也不是判決書。它只是告知妳對方的態度、訴求等。
收到律師函應積極應對,和對方協商解決。如果置之不理,對方可能采取下壹步行動(起訴)。如對方已起訴,也可協商解決的。
關鍵要積極應對,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論是協商還是訴訟,都對自己有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