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催收人員是沒有執法權的,他們壓根沒有權利去調查任何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村委會和相關部門也沒有任何義務去配合催收人員作相應的調查。
第三:催收人員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催收自律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得將欠款人的債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第四:根據我國刑法第253的規定,催收人員如果把我們的信息賣給了第三方,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