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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印章怎麽備案銅印章備案

公章備案從什麽時間開始的?

雕刻前。

必須要到公安局進行備案,而且要先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持營業執照到公安局出具證明,才能進行公章雕刻。

印章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刻制單位印章,需辦理《刻章許可證》憑刻章許可證到經公安機關核定的刻章企業刻制印章。

公章如何備案?

要備案的

1.刻制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壹律憑本單位的上壹級領導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的治安管理部門(治安科)辦理備案手續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

2、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個體和私營企業刻制印章,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資企業刻制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三資企業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還必須持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刻制印章手續

3、刻制個人名章、單字章、扁章,無需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攤刻制

公章是不是必須備案?

公章必須備案。公章是代表相應單位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法律印證。任何單位,不論國營還是個體,在申辦營業執照的同時,要向公安局,工商管理局,銳務局等主管部門申報公章刻印備案手續。起用時要取得備案手續。特別涉及到銀行業務,合同簽定等重要活動印章,更需備案辦理。

印章備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範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準啟用。

第十壹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並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壹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公告,批準後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壹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壹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壹)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壹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並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處取締。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壹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如何備案?

1、關註當地的治安管理微信公眾號。

2、點擊“民生警務”。

3、界面彈出受理業務的選擇,點擊在線刻章>。

4、進入刻章界面登錄界面,輸入法人的手機號及收到的驗證碼,點擊登錄>。

5、登錄成功後,進入在線刻章後,界面彈出說明,點擊馬上辦理>。

6、進入辦理界面,再次輸入法人手機號,並且輸入企業設立成功後收到的第壹條驗證碼,之後點擊驗證>。

7、驗證成功後,界面會彈出企業的設立信息,核對信息無誤後,點擊下壹步>。

8、界面彈出刻章的店鋪,進入店鋪,選擇需要刻制的印章。選擇好後,核對價格,

9、在線支付成功後,頁面會彈出訂單號及取貨地址,待對方公司刻制好印章後,就可以去拿了。即在網上成功刻制了印章,同時也壹並把印章備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