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警告。這種告知單主要用於輕微交通違法,造成違法行為後違法人員能夠立即糾正來的,將使用不罰款不扣分的教育方式,充分體現“柔性執法”的目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1.《交通違法教育通告單》正面有非常醒目的“免於罰款給予教育”紅色字樣,主要用於輕微交通違法,對當事人能夠在接受交巡警教育後立即糾正違法行為的,使用不罰款不扣分的教育的方式,充分體現“柔性執法”的目的。
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主要用於現場發現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記分處罰。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主要用於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但要求交通違法駕駛人到交巡警部門接受處理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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