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壹律交辦案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