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人拿去作各種會員卡登記,然後被二次賣出,從而更廣泛泄露;
2、被壹些人報給壹些不驗證、不認真負責的網吧登記;
3、在某些需要提供身份證信息的網絡應用中被人冒用,然後同上;
4、某些審核不嚴僅需要身份證傳真件就可開通的金融應用中被人冒用,然後被用於非法行為;
5、某些僅提供身份證信息和聯系號碼,不用短信驗證即可登入或重置密碼的系統,可以通過非正當途徑經身份證查出實名號碼從而進去。輕則泄露更多信息,重則被篡改信息導致不可預測後果;
6、參照上條的,某些時期的網上金融系統,不過現在應該比較少存在了;
7、不幸手機丟了,同時身份證號碼被得知時或者知道身份證信息的人惡意借用手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