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
區直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懇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區直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97號)精神,妥善解決自治區直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範圍
按照《教師法》規定,本《補充通知》所指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是指國有企業舉辦的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是指在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校工作崗位上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為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專任教師、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國有企業因減員增效,經企業批準在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校工作崗位上離崗退養的,為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專任教師、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凡所在學校實施教師職務評審工作後退休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教師,需具備評定中小學教師職務的條件;按規定實施教師資格證書管理制度後退休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教師,還需具備中小學教師資格證書。
二、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身份、待遇標準認定的程序
(壹)由企業根據退休教師的人事檔案認真調查核實,並統計、造冊報經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已撤銷的,報承繼原主管部門職能的單位)初審後,按企業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二)企業將經教育行政部門、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的退休教師名單在本單位公告欄內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攜帶退休教師人事檔案材料,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當地政府辦學同類退休教師實際執行的退休待遇標準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企業將已認定身份的中小學退休教師造冊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其基本養老金標準後,逐壹測算退休教師月基本養老金同地方政府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應享受標準的差額,並進行統計後壹並移交地方政府,並以此計算各項移交費用。
(四)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在實施關閉破產前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統計費用測算以及申請財政補助工作,由企業留守工作處負責;如沒有留守工作處的,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原主管部門已撤銷的,由承繼原主管部門職能的單位負責,改制重組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前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統計、費用測算以及申請財政補助工作,由改制後企業負責;改制後企業如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由改制前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原主管部門已撤銷的,由承繼原主管部門職能單位負責(以下對負責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統稱為“企業代表單位”。
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內退教師,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再按以上程序辦理。
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師移交管理辦法
(壹)規範移交手續
為理順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管理關系,確保退休教師退休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從本《補充通知》下發之月起,凡符合本《補充規定》第壹條規定範圍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由企業按屬地原則統壹辦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關手續。2004年1月1日前已辦理了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尚未移交退休教師的,按本《補充通知》規定,補辦退休教師移交手續。
(二)移交經費的核定
1、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經費,以移交時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與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辦中小學同類退休教師退休費實際差額為基數,壹次性劃撥10年費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發放。
2、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間退休教師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實的,由移交企業在移交前壹次性予以補發。
(三)移交經費資金來源
1、正常經營的企業由企業負責解決移交經費,在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壹並劃撥。
2、困難虧損企業,可申請自治區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條件及補助標準按桂政辦發200697號文件第壹條規定執行)其余部分由企業負責解決。
3、自治區直屬企業已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退休教師移交經費,經審核改制時沒有預留資產或無法通過其他渠道解決費用的,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4、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四、退休教師原有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原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由退休教師養老保險關系所在的社會保險機構壹並將退休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全部劃撥給接收地人民政府,並終止退休教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負責退休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工作。退休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不足,按移交時退休教師當月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的10年基本養老金總額的,由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予以補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於支付退休教師退休待遇。
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退休教師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辦同類中小學退休教師退休待遇標準予以發放。
五、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程序
(壹)企業(或企業代表單位)應按本《補充通知》規定做好退休教師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二)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權機構)與企業(或企業代表單位)簽訂退休教師移交管理協議。
(三)企業根據雙方協議及時將移交經費劃撥給地方政府並將簽訂移交管理協議書(復印件)送企業主管部門、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將應撥費用壹次性劃撥給地方政府。
(五)需要自治區本級財政補助的自治區直屬國有困難企業或關閉破產企業,由企業將移交協議及要求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補助的申請材料送其主管部門審核。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送自治區財政廳。符合困難企業補助條件的,由自治區財政廳將補助資金下達(或撥付)給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業)。
六、明確各部門責任
(壹)企業主管部門(或承繼主管部門職責的單位)責任:組織、督促所管企業按照桂政辦200697號文件和本《補充通知》規定,認真做好解決所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落實工作,並協助教育部門做好所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校的認定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負責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校進行認定;對符合移交條件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校中退休教師身份進行認定,並蓋章認可。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任:會同教育部門對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企辦中小學校退休教師身份進行認定,並對已經認定退休教師身份的人員的退休待遇,按當地政府辦同類退休教師標準進行核定,並蓋章確認;對已簽訂移交協議的,及時按規定將壹次性劃撥的費用劃撥給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如遇國家和自治區出臺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政策時,負責給予調整。
(四)財政部門責任: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或承繼原主管部門職責的單位)審核困難企業資格或關閉破產企業相關費用並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具體發放單位。
(五)除本《補充通知》所規定的上述部門外,其他涉及到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給予積極主動配合,***同做好退休教師移交工作。
七、工作要求
(壹)各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按職能分工做好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的落實工作,並進壹步做好協調,指導地方對口部門和企業的工作,督促這項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二)各企業要盡快做好解決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工作,積極主動與各級有關部門溝通,***同做好這項工作。
(三)各地、各部門、各企業在貫徹落實國辦發20049號文件、桂政辦發200697號文件和本《補充通知》精神時,要認真做好不在政策範圍內的其它退休人員的信訪、維穩工作。
八、其他事項
(壹)原已隨學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師費用按移交協議執行,不再調整補助金額。
(二)退休教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其退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退休教師標準統壹發放,今後涉及退休教師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三)原有規定與本《補充通知》不壹致的,按本《補充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補充通知》從下發之月起執行。
二0壹0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