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壹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解釋》已明確,與自然人關聯的賬號密碼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當前,賬號密碼往往綁定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綁定,非法獲取賬號密碼後往往也會引發侵犯財產甚至人身的違法犯罪,同樣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因此,《解釋》第壹條明確將“賬號密碼”列為“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