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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手機被取證多久歸還

刑事案件手機被取證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壹般情況下在三天之內歸還。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壹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3、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4、要註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給持有人,另壹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