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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恐嚇他人的行為屬於什麽罪?

發短信威脅恐嚇,如果沒有任何不良後果和傷害,則不構成犯罪,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發短信威脅恐嚇在壹般情況下是不會認定構成犯罪的,但此時也是違法行為,因此也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要是情節嚴重的話,則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向某個或某幾個特定的人發這類短信,而且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後果和傷害,那麽對這種行為不以犯罪定論。這樣的行為稱為犯意表示,是行為人某種不良意圖或犯罪意圖的表示,而不是具體的傷害行為。相關法律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犯意表示,所以這樣的行為不能用犯罪來懲罰。短信威脅恐嚇的情況下,分兩種情況來處置,壹種是情節輕沒有造成後果的可以拘留五到十日或者罰款五百在左右,另壹種是情節重的,已經構成了刑事處罰的,可以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威脅,指用武力、權勢脅迫;使遭遇危險。恐嚇是以加害別人權益或公***利益等事項威脅別人,使別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是壹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發短信威脅恐嚇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但情節輕重不同,適用的法律法條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