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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發布,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是指具有發布權的氣象臺(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氣象探測資料制作並向社會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信息。第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工作。

各級新聞、宣傳、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社會統壹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

各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制作、發布的具體程序,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預警的災害性天氣分為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強降溫等五類。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和含義三部分構成,分為黃色、紅色、黑色三個等級(見附件《青海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引》)。

省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科技發展和社會需求,增加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種類,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後執行。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解除,同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和防災減災機構。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確定相應的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播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配合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作好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播發工作。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應當使用規範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

電視應當以懸掛災害性天氣預警圖標及播出滾動字幕的方式播發,廣播應當以直播方式播發,報紙應當刊登災害性天氣預警圖標及文字信息,電信應當通過短信平臺、互聯網向用戶發送災害性天氣預警文字信息。

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播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應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媒體應當制定相關制度,保障天氣預警信息傳遞大道暢通,及時、準確播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電信等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臺(站)發布或更新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後15分鐘內播發;報紙應當即時或在下壹期刊登。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播發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災害性天氣監測能力,及時播發預警信號。

國土資源、建設、農牧、交通、通信、教育、衛生等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參照《青海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方案並組織實施,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媒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