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企業上訴至法院的話對於勞動者就應該要及時的應訴,寫好答辯狀從而確定仲裁出來的結果是屬於合理、合法的,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據,對於仲裁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壹、勞動仲裁後企業上訴至法院怎麽辦?
壹方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說明裁決對自己是有利的,自己就可以簽收法院的應訴材料後可以積極應訴,寫份答辯狀,強調裁決書是正確的。
勞動仲裁完公司不服會起訴到法院,法院壹審判決後,如雙方或壹方不服可以再上訴,二審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裁決生效的除外。
二、制作答辯狀要註意的問題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制作應訴答辯書應當註意的問題是: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2、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4、答辯是被訴人的壹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幹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5、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