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3)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壹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短信威脅壹般情況下還不能構成犯罪,如果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將構成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情節輕微,則會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壹般會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