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發送侮辱信息,幹擾正常生活,是可以向民警報案的。這種行為雖然不存在壹定的社會影響,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但是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活影響。當事人可以收集口供、錄音、書面證據等等,證據之間需要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威脅人身安全的;
2、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正常生活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