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非主觀想象或猜測。手機短信在技術上屬於只讀文件,接收人無法對原短信進行刪改,只有在轉發的情況下才能刪改,而且發信人的手機號,發信時間和具體內容均有相應記錄。因此,手機短信是符合證據的客觀性要求的。
2、證據的關聯性,指待證事實與證據內容之間存在某種客觀聯系。手機短信的收發是發短信者占主動而收短信者處被動的關系,短信的收發是壹種對應的關聯關系。
3、證據的合法性,指取證的方式合法、證據內容和形式合法、提供證據的主體合法。即原告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只要手機短信符合上述關於三性的條件,就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