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斷法院訴前告知短信的真實性,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壹、短信內容的審查
首先,我們需要仔細閱讀短信內容,看其是否包含法院的正式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姓名、涉及的法律問題等關鍵信息。如果短信內容模糊、籠統或存在明顯的語法錯誤,那麽其真實性就值得懷疑。
二、法院聯系方式的核實
在短信中,法院通常會提供聯系方式供當事人核實信息。我們可以通過撥打法院公布的電話,或者登錄法院官方網站,查詢相關案件信息,以確認短信的真實性。
三、短信發送方的確認
我們還可以通過查詢短信發送方的信息,來進壹步確認短信的真實性。壹般來說,法院發送的短信會有特定的發送號碼或標識,我們可以通過這些信息進行驗證。
綜上所述:法院訴前告知短信的真實性需要根據短信內容、法院聯系方式以及發送方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在收到此類短信時,我們應保持冷靜,通過正規渠道進行核實,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困擾或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壹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