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49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15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約定壹方向另壹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折抵價款或返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給付定金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問題所描述的這種情形相對比較特殊,不動產的出賣人,向中介服務機構委托了對其不動產的出售,甚至將不動產的鑰匙,交付於中介,便於看房,
不然,不容易出現,在買受人看完不動產,表達想要購買的意向後,出賣人連收取定金或簽訂合同的時間都沒有。
在買受人看完不動產之後,雙方應當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了關於相關交易事宜的交涉,
在交涉的相關事項達成雙方合意的情形下,買受人欲繳納定金,但出賣人無法到場,
便以短信的方式,授權委托,中介機構代為收取定金。
這種情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49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有理由相信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代理人,且有代理權限。那麽此代理行為有效
應當由出賣人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出賣人出爾反爾,則屬於違反了定金罰則的規定,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的定金作為賠償
補充回答:
1、可以搜集中介威脅的證據,向當房地產經紀協會提出控告。如果對方的做法涉及民事侵權,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方的做法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盡管報警處理。
2、發的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短信,可以認定授權委托的壹種形式,
妳的情形就是符合合同法49條所規定的,可以讓買受人相信中介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