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手機短信辱罵他人屬於違法行為,情況嚴重的可以報警求助。對方發侮辱短信不是犯罪,是違法行為。多次發信息辱罵他人,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是屬於違法行為,要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侮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主體是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上有侮辱人格、貶損他人的直接故意,實行行為要求以暴力(潑糞、尿之類)或者其他方法(語言、信件、博客)犯罪客體是人格尊嚴。客觀方面要求公然且情節嚴重,如果點對點發消息顯然不是公然,群發短信也應該算作公然。情節嚴重需要證明對妳的精神造成嚴重損害(需要司法鑒定)或者是使得眾人對妳的人格產生錯誤認識和評價。綜上,短信辱罵不符合侮辱罪的定罪標準,不構成犯罪,但是違反了治安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