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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制止非法集資規定

第壹條 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制止非法集資活動,保障社會穩定,根據國家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除合法的金融機構外,凡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進行有償籌集資金的,均屬集資行為。第四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集資活動,由市政府授權部,門主管。

市計委、工商、公安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應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集資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集資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各企事業單位發行企業債券、組織內部職工集資、發行股票、彩票以及進行其他各種有償集資活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國家有關機關和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均屬非法集資:

(壹)未經國家主管機關和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債券、股票、彩票和進行各種有償集資的;

(二)未經國家主管機關和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擴大發行範圍、增加發行額度、提高發行利率、延長返還期限和更改集資用途的;

(三)個人進行集資活動的;

(四)其他屬於非法集資行為的。

所有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和行為後果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七條 對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集資活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凍結集資款項、責令返款或停業整頓,並追究其責任者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第八條 對非法集資重大案件,由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組成專門機構予以查處。第九條 對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 為非法集資提供票券印刷、代理發行或兌付、刊登播發廣告以及其他服務的,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追究其連帶責任,並給予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第十壹條 單位動用公款參與非法集資的,其款項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市財政,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 凡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後果自負。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危害的,司法機關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以因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為由煽動鬧事,破壞社會治安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四條 對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又難以為繼的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區、市、縣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專門機構進行清盤處理。第十五條 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集資活動的,依法追究其領導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經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必須壹律停止,並在限期內清退集資款項。造成嚴重後果的,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集資活動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