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短信作為證據時要註意的問題: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要證明所用手機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