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
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其實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為涵蓋的方面也是比較多的,所以我們很多的人對於以下相似的法規都不清楚其中的區別,以下了解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
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1壹、通知被告的時間
法院根據案件的種類不同,通知被告的時間也不同。例如行政案件:法院將會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之內,通知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則會在離開庭還有十天之前將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人的手上;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則法院將會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內通知被告。
《民事訴訟法》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其實立案之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後,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二、通知被告的形式
壹般來說,法院都是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不可能以電話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除非是壹些簡易審理的案件。對於其他的案件法院是禁止通過電話、短信的形式聯系被告的,而且通過傳票的方式通知也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
並且送達人要確保起訴狀的副本送到了被告的手上,如果被告無法簽收的,可以由其親屬代簽;如果被告是單位的,則由單位的法人簽收;如果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則由訴訟代理人簽收。
三、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如果該案件為簡易審理的案件,則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告,並且自動視為已送達通知,如果被告沒有到法庭的,則法官作出缺席的決判,並且認為被告自動放棄辯護;如果該案件是以起訴狀的副本通知被告人的,並且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簽收的,則法院不能做缺席的判決。
如果開庭當天被告沒有到法庭的,法院是不會再通知被告的了,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決。但在壹般情況下,法院都會通過傳票的方式提前三日通知開庭。
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2法院立案後多久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審理
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壹般情況下會給被告壹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壹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妳們。
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妳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後,建議委托律師或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相關知識:公安 《 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院起訴幾天通知對方3民事案件法院不立案該怎麽辦
民事案件,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提起訴訟,如果因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不予立案可能有以下情形:
⒈、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⒉、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系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裏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⒋、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⒌、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發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⒎、有仲裁前置程序的。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除外;
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系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如當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⒏、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如《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⒐、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壹定條件下或經壹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