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點:雷鋒精神是精神文明領域的壹種先進文化,適宜精神倡導,但不適宜法制建設。辯詞如下:
1、雷鋒精神的傳承和發展屬於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精神文明建設適宜引導性褒揚和批判性辨別,不適宜強制性執行。
2、法制建設具體執行缺乏可行性,打壹個比方說,妳可以倡導和鼓勵壹個人去做好事,但妳不能強制壹個人去做好事,這和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之間可能產生沖突。
3、雷鋒精神是壹種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而法治建設壹般追求法制的具體和明細化,顯然不利於雷鋒精神的發展與傳承。
4、精神文明建設應堅持雙百方針,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在與落後的文化進行對比和批判的過程中產生的先進文化才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所以,雷鋒精神應該精神倡導。
5、法治建設主要的內容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學習雷鋒精神是壹種權利還是義務呢,如果是權利,公民還有放棄合法權利的權力,如果是義務,那就有強制性,能夠強制壹個人必須學習雷鋒精神嗎?
6、雷鋒精神的傳承需要真正的得到認可才能真正的做到發揚光大,而雷鋒精神的核心是人們關於價值觀的認知和認可,只能是倡導性的不能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