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者的請假理由合理,請假程序正當,公司不讓請假是違法的。因為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公司應當合理地批準勞動者的請假申請,公司不得強制其勞動。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