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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費不入律所是什麽行為

俗話說:紀律是鐵,誰碰誰流血。這幾天從司法部的官方網站上看到了最新的律師懲戒公告,鄙人總結出了五點心得,也是律師執業的五條紅線,在此分享給大家,既是對自己的警示也是對同行的提醒,如有絲毫的用武之地,都是善莫大焉!

壹、律師收費不入律所對公賬戶

這是第壹條鐵律也是第壹大忌,從我進入律所實習的那壹刻起,我的主任就告誡過我,不能也不允許私自收費。因為私自收費所面臨的執業風險極大,得不償失。《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掛靠壹個律師事務所,律師接案子要以律所的名義與代理人簽署代理合同和收取案件代理費。切不可因為律所收取管理費而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當事人的費用,這樣的瑕疵操作早晚會成為定時炸彈。

二、律師私自接案,不通過律師主任收案審批

這壹執業風險,在兼職律師上體現的比較明顯。接上條,律師必須掛靠律師事務所,那麽律師接案子必須由律所主任簽署《收案批辦單》,起碼要經過律所主任的同意。當然這個同意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事後同意,但是不經過律所主任是不對的。另外,案件結案之後,律師必須將案卷整理好送律所存檔,而不是隨意處置。

三、律師涉嫌危險駕駛罪等故意犯罪而被吊銷執照

這是最不應該,也是最讓人痛惜的事了。酒是好東西,但是喝的人壹定要把握好度,否則就會反噬自身。我曾寫過文章《再也不喝酒了,生命只有壹次,信任只有壹回,健康失去了就再也不會擁有!》,喝酒了之後開車更是觸犯了大忌。前段時間,地球人都知道某央視前主持人因酒後駕車被判拘役,我們這位律師同行也因為酒後駕車而被判拘役。但是《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將被吊銷執照。這位同行,因為這壹大錯而親手砸毀了自己的飯碗,相信他壹定會很懊悔的。

四、律師違規在看守所會見時傳遞信函或物品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強制措施起至法院宣判之前,只有律師能夠有機會見到。因此律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必須珍惜自己的身份,切不可徇私情或者因為抹不開面子而做壹些讓自己處於不利境地的事情。說輕了,興許人家警告妳壹下,或是報備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再也不讓妳會見了;說重了,因為這事被吊銷執照,甚至讓自己身陷囹圄也有很多的前車之鑒啊。

五、律師不能誘導當事人,不可牽涉案情,更不能隨意承諾和誘導當事人行賄

對於此事情,很多剛進入律師行業的新手容易犯錯。面對當事人的各種說法,我們切不可直接斷言:“妳這樣說有風險”、“妳不要這樣說”或者“妳該這樣說...”。不能讓自己涉嫌偽證罪或是妨害作證罪,有的時候我們的好心是換不來當事人的真心的。如果真的需要提醒,我們的老律師是這樣說的,有壹個類似的案子如何如何,當事人是這麽說的如何如何,最後法院是如何采信的等等。

不學不知道,壹學嚇壹跳。專職律師的同行們,不可不察也。最後,祝願同行們都財源廣進、執業順利!

備註:《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文章作者

劉國影,2016年軍改第壹批轉業自主擇業軍官,微博頭條文章作者,知乎、簡書專欄作者,三級心理咨詢師、助理理財規劃師,廊坊軍創家園首任秘書長、廊坊軍轉律師誌願服務隊創始人,現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廊坊市郵政特邀社會監督員、廊坊市安次區圖書館閱讀推廣人工作委員會委員、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