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沒收手機壹般三天之內就歸還了。警察有權扣留手機。事後可以要回。當事人手機被扣留在當地公安局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壹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同壹行政案件的同壹事項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