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詢開庭公告詳情的方式如下:
1、可以通過撥打受案法院立案庭的電話,咨詢開庭公告的詳情內容;
2、可以通過立案法院的官方公眾號查詢開庭公告詳情;
3、可以通過中國文書裁判網查詢開庭公告詳情。
二、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壹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壹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2016修正)》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
第九條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壹)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