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保電子憑證和醫保卡具有同樣的效力,參保人可以通過電子憑證掃碼就醫、購藥,無需帶實體卡也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分析:兩者不壹樣,具體差別如下:
(1)簽發單位不同:醫保電子憑證是由國家醫療保障局簽發的;電子社保卡是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簽發的。
(2)領取條件不同:醫保電子憑證只要參加了醫保的用戶就能領取;電子社保卡必須是有實體卡的基礎上才能激活、領取。
(3)和功能不同:醫保電子憑證可以實現藥店買藥、定點醫院查詢;電子社保卡不具備醫保電子憑證這兩個獨有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