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罰沒收入;(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五)國有資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許經營收入;(八)中央銀行收入;(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稅收入。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