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短信合同有效。由於這種形式的合同和其他數據電文的合同壹樣,存在難辯真偽的缺陷,雖然合同有效,但最好事後再補簽壹份紙質的書面合同。但對合同要約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無合意之履行行為不能視為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